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1**民初5737号
原告:梁忠建,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朋,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杰,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万松,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钟玉荣(郑万松之妻),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梁忠建与被告郑万松、钟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梁忠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忠建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白卡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