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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104民初5737号

梁忠建与郑万松、钟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忠建,郑万松,钟玉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1**民初5737号

原告:梁忠建,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朋,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杰,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万松,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钟玉荣(郑万松之妻),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梁忠建与被告郑万松、钟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梁忠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忠建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白卡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