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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执1095-1号

曾敬与朱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查冻扣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敬,朱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拟稿人:事由: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1095-1号申请执行人曾敬。委托代理人黄锐,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强。曾敬申请执行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朱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朱强所有的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焕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覃春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