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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416号

张卫与沙先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卫,沙先武,牛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416号

申请执行人:张卫,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沙先武,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牛萍,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张卫与被执行人沙先武、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沙先武、牛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卫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沙先武、牛萍给付借款4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9820元、执行费6047元。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沙先武、牛萍名下有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室房产一套。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沙先武、牛萍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室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