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4881号之一
原告:陈水型,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告:徐月楚,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陈水型诉被告徐月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陈水型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水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水型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合计615元,由原告陈水型负担。
审判员 张凤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