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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4881号

陈水型与徐月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水型,徐月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4881号之一

原告:陈水型,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告:徐月楚,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陈水型诉被告徐月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陈水型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水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水型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合计615元,由原告陈水型负担。

审判员  张凤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 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