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81执735号

林州市东雨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阳泉市北方大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州市东雨铁路器材有限公司,阳泉市北方大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735号申请人林州市东雨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西丰村。法定代表人郭言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阳泉市北方大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桥东街20号。本院在执行林州市东雨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诉阳泉市北方大业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豫0581执7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志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