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528民督107号
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典方,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金石镇。
被
申请人:刘道红,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水庙镇。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约定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并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该案,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道红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约定利息。申请费150元,由被申请人刘道红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景条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