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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4217号

袁超与李志进、谢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袁超,李志进,谢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217号

原告:袁超。

被告:李志进。

被告:谢冰。本院在审理袁超与李志进、谢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超撤回对被告李志进、谢冰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袁超自愿担负。

审判员 李 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丹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