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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特385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某,吴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385号

申请人:朱某某。

申请人:吴某。本院在2016年9月18日受理申请人朱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后,依法指定

审判员万锐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朱某某、吴某自愿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某某、吴某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申请,经审查确属自愿,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某某、吴某撤回确认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锐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阳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