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7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刘传栋。被执行人周卫明。被执行人周玲娟。被执行人王金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传栋与被执行人周卫明、周玲娟、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到位标的8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扣留被执行人周卫明、周玲娟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收入,被执行人王金华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1127执2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传栋发现被执行人周卫明、周玲娟、王金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建毅
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
审判员 陈秋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蓝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