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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恢302-1号

赵文武与王志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文武,王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恢302-1号

申请人:赵文武,男,汉族,农民。

被

申请人:王志刚,男,汉族,个体户。申请人赵文武与被执行人王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志刚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德社的存款(账号:)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勾  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阿拉木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