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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249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与李雪萍、蒋先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李雪萍,蒋先勇,何清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249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住所地:绵阳市富乐路17号。

被告:李雪萍,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蒋先勇,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何清旭,女,汉族,生于1949年10月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与李雪萍、蒋先勇、何清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负担。

审判员  陈子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宏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