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2994号
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63-265号2B。
法定代表人:顾远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旺,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俊义,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与被告庄俊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万盟电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红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