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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民初638号

何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1民初638号

原告: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华好,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原告何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韦素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书婕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