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7076号
原告:粱泉龙,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任剑锋,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粱泉龙与被告任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粱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粱泉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素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柳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