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391号原告赵亚静,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卫东,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长利,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静诉被告蔡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亚静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长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静撤回对被告蔡长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亚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春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穆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