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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9391号

赵亚静诉蔡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亚静,蔡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391号原告赵亚静,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卫东,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长利,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静诉被告蔡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亚静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长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静撤回对被告蔡长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亚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春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穆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