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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4405号

原告刘兆英诉被告盛克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兆英,盛克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405号

原告:刘兆英,女,汉族,1976年10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克香,男,汉族,1980年6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英诉被告盛克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兆英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