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张森,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东辉,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王周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13层305号。法定代表人蔡得生,总经理。关于张森与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郑仲裁字第0235号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森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驿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张森与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琳璘
审判员 吕玉宝
审判员 谭清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