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10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住所地阜宁县。
委托代理人:陈霞,该××职工。
被执行人:邓正兵,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与邓正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良商初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正兵银行存款999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曹礼坤
代理
审判员 唐将军
代理
审判员 周兴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