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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萨法执字第661号

孙浩晨与王镜然、王东、张立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浩晨,王镜然,王东,张立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萨法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孙浩晨。被执行人王镜然。被执行人王东。被执行人张立群。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69865.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晓东

审判员  邹吉伟

审判员  詹志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