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883号
申请人:廖仁慧,女,生于1964年7月16日,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通江县巴山辉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存忠
被执行人:李大东,男,生于1970年7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谢维华,女,生于1970年1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廖仁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通江县巴山辉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大东、谢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巴蜀北证字第3775号执行证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通江县巴山辉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大东、谢维华在银行、房管、车管无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川巴蜀北证字第3775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全成
审 判 员 巩 麟
代理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玉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