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3613号罪犯杨武剑,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花垣县人,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花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罪犯杨武剑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2014年1月16日、2015年8月20日分别作出(2012)怀中刑执字第275号、(2013)怀中刑执字第842号、(2015)怀中刑执字第5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年10个月、1年2个月、1年5个月,共减刑4年5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6年9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杨武剑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武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四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武剑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武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刑期至2016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显雄
审 判 员 旷学瑛
代理
审判员 廖雯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汤 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