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破申1号
申请人:网尚购物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舞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毅。
委托代理人:田浩,女。2016年6月29日,申请人网尚购物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网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网尚公司于2010年5月6日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公司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文体用品等。自该公司成立以来,持续严重亏损,自2012年12月起已无法正常经营。根据该公司财务资料反映,截至2015年12月31日,申请人网尚公司资产总计407,000元,其中货币资金0元,负债总计1,507,200元,净资产为负1,100,100元,严重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网尚公司住所地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申请人网尚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主体适格,现网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网尚购物南京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吴文丽
人民陪审员 王存宽
人民陪审员 邓汉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正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