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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执612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奚衍冰、白乐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奚衍冰,白乐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61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0号。被执行人奚衍冰,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白乐乐,女,回族,1990年1月2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奚衍冰、白乐乐欠款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0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立案。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005号裁决书指定栾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进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