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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民初1487号

成都东华自强链条有限公司与四川宁氏牧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东华自强链条有限公司,四川宁氏牧业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3民初1487号

原告:成都东华自强链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22号2幢1楼4B号。法定代表人陈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宁氏牧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山区青龙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7575589-0。

法定代表人:侯益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琼,女,汉族,1983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东华自强链条有限公司与四川宁氏牧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东华自强链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成都东华自强链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东华自强链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4元、诉讼保全费503元,由原告成都东华自强链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昌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