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5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李猛,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达斡尔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冯雪,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不详。关于李猛诉冯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785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雪给付房租4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雪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自2016年10月份起每月划拨被执行人冯雪工资300元,扣齐至4600元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伟 平
审判员 马 世 磊
审判员 斯琴高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藏 松 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