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民终第4288号

薛广俊、褚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薛广俊,褚磊,唐延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第4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广俊,男,汉族,1960年12月2日出生,住邹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磊,男,汉族,1989年9月1日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原审被告唐延辉,男,汉族,1991年5月13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上诉人薛广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3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根据上诉人薛广俊预留的地址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其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薛广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贵梅

代理

审判员  史海洋

代理

审判员  韩 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