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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第731号

申请执行人黄昌军与被执行人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昌军,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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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731号

申请执行人:黄昌军,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昌军与被执行人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黄昌军1、业主临时出入证押金40元;2、公共电费400元;3、电梯费500元;4、装修保证金2000元;5、生活垃圾处置费36元,上述各项费用合计2976元并自2013年7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支付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黄昌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款297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