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3368号
原告:王明。
被告:周毅。
被告:罗倩。
被告:章竣铙。
原告王明与被告周毅、罗倩、章竣铙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王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兴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胡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