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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3368号

王明与周毅、罗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明,周毅,罗倩,章竣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3368号

原告:王明。

被告:周毅。

被告:罗倩。

被告:章竣铙。

原告王明与被告周毅、罗倩、章竣铙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王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兴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胡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