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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2125号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新、龙峡涛、侯洁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08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新,龙峡涛,侯洁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2125号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号。

法定代表人:楚永安,系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丽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新,女。

被告:龙峡涛,男。

被告:侯洁毓,女。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新、龙峡涛、侯洁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牛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三被告的地址依法送达,经查三被告均未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地址居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98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江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