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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965号

孟繁香、沧州市新食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繁香,沧州市新食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孟繁香,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黄骅市,联系。

被执行人:沧州市新食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路荣盛国际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翔。本院在执行孟繁香申请沧州市新食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繁香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3民初69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效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