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693号申请人陈建生(又名陈明利),男,1968年8月3日生,汉族。申请人陈士忠(又名陈士中),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小三,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陈建生、陈士忠申请执行白小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建生、陈士忠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白小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资款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白小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 峰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方
代理
审判员 朱新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