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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80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王长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王长胜,赵淑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8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坚,行长。

被执行人:王长胜,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赵淑馨,女,1971年5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长胜、赵淑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长胜、赵淑馨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黄民初字第4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卫红

代理

审判员  杨文祥

代理

审判员  田金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