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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9701号

孙法红与张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法红,张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9701号

原告:孙法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志珊,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樟树街515层(6-1)、(6-7),7层,8层(8-1)(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9513703K。

主要

负责人:许宝宁,该分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法红诉被告张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法红于2016年9月22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小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宓旭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