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143号
原告:祁燕霞,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
被告:大同市橡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永泰南路79号地矿国际负一层至五层。
委托代理人:赵蕾,山西儒风律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祁燕霞诉被告大同市橡树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祁燕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祁燕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祁燕霞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谢春娟
人民陪审员 温 刚
人民陪审员 赵登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路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