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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143号

原告祁燕霞诉被告大同市橡树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祁燕霞,大同市橡树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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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143号

原告:祁燕霞,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

被告:大同市橡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永泰南路79号地矿国际负一层至五层。

委托代理人:赵蕾,山西儒风律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祁燕霞诉被告大同市橡树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祁燕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祁燕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祁燕霞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谢春娟

人民陪审员  温 刚

人民陪审员  赵登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路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