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151号
原告:蒋小凤。
被告:刘夫贵。
原告蒋小凤与被告刘夫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蒋小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小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蒋小凤负担。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传凤 百度搜索“”
蒋小凤与刘夫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151号
原告:蒋小凤。
被告:刘夫贵。
原告蒋小凤与被告刘夫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蒋小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小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蒋小凤负担。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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