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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5151号

蒋小凤与刘夫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小凤,刘夫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151号

原告:蒋小凤。

被告:刘夫贵。

原告蒋小凤与被告刘夫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蒋小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小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蒋小凤负担。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传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