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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946号

曹艳平申请执行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艳平,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946号申请执行人曹艳平,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被执行人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乡南G015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赵喜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曹艳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林劳人仲字(2015)第183号仲裁调解书,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曹艳平申请此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 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春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