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318、319、321号申请执行人肖桂芳。申请执行人郑少葵。被执行人曹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24民初474、475、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曹锋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锋有车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曹锋所有的小型轿车一台。(车牌号为:湘D)二、查封时间从2016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