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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执318、319、321号

肖桂芳、郑少葵与曹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桂芳,郑少葵,曹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318、319、321号申请执行人肖桂芳。申请执行人郑少葵。被执行人曹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24民初474、475、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曹锋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锋有车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曹锋所有的小型轿车一台。(车牌号为:湘D)二、查封时间从2016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