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799号
原告:韩俊献,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告:天津市皇冠凯旋娱乐会所,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东路。经营者:梁加宁,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俊献与被告天津市皇冠凯旋娱乐会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韩俊献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俊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俊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