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1370号
原告:梁某,女,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付某,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贾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