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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1370号

梁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1370号

原告:梁某,女,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付某,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贾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