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559号原告赵瑛。被告李金明。被告王锁娣。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瑛诉被告李金明、王锁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瑛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赵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史春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汤无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