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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4559号

赵瑛与李金明、王锁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瑛,李金明,王锁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559号原告赵瑛。被告李金明。被告王锁娣。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瑛诉被告李金明、王锁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瑛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赵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史春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汤无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