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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2765号

沈学平与戚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学平,戚亚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2765号

原告:沈学平,居民。

被告:戚亚洲,居民。

原告沈学平与被告戚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沈学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洲

书 记 员  刘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