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2765号
原告:沈学平,居民。
被告:戚亚洲,居民。
原告沈学平与被告戚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沈学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洲
书 记 员 刘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