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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01民初2914号

向俊行与李梦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2-13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向俊行,李梦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民初2914号原告向俊行,男,汉族,1990年4月10日生,贵州省黄平县人,住黄平县。被告李梦桃,男,汉族,1977年6月5日生,重庆市綦江县人,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73号南楼三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俊行诉与被告李梦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俊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俊行负担。

审判员  田晓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