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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执1347号

李青贵与林桂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青贵,林桂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347号申请人李青贵。被执行人林桂清。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3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1393245****

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启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