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库民初4303号
原告:郑某某,女,汉族,1986年6月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出生,现住库尔勒市。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玉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谈 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艺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