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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3140号

原告山西大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大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夏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140号

原告:山西大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芳、孙思雨,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夏荣,女。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山西大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大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561.5元,由原告山西大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闫咏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