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140号
原告:山西大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芳、孙思雨,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夏荣,女。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山西大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大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561.5元,由原告山西大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闫咏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