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7252号
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董振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黎明,男,系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仪昌,男,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李仪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付清所诉金额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聂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