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734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梓民,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身份证340322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五河县城关镇黄盆窑村东卡*组**号。2012年6月2日因盗窃被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5月23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8月24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6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6月12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7月1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梓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欣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梓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早上6时40分许,被告人吴梓民在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浦西村劳务市场门口,与张凤杨、“老二”(身份不清)因琐事发生争打。被告人吴梓民用小刀将张凤杨的面部划伤,致其左颏部起经左下颌部、左颌下部至左下颌角上方部位一处长达10.5cm创口等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吴梓民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梓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凤杨的陈述,证人王红亮、李学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前���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梓民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梓民曾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并有多次劣迹,现又犯故意伤害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梓民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梓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世界
人民陪审员 王岳友
人民陪审员 周根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王思航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