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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垦执字第107号之一

吾布力卡斯木﹒斯马义与韩文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吾布力卡斯木﹒斯马义,韩文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垦执字第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吾布力卡斯木﹒斯马义,男,维吾尔族,喀什监狱狱警,现住莎车县牌楼农场。

被执行人:韩文生,男,汉族,第三师四十二团职工,现住该团场。申请执行人吾布力卡斯木﹒斯马义与被执行人韩文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垦执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韩文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文生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吾布力卡斯木﹒斯马义支付执行款67130元及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07元。但被执行人韩文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韩文生及其妻子乔贵英兑现款68037元(其中执行款67130元,执行费9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阿拉法特·阿不都热西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聂        栋        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