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财保249号申请人黄显海,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巴南区。被申请人XX,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申请人重庆骏聘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3幢6-2号。法定代表人田野,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菊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新六村新房子组。法定代表人董定宇,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砼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新六村新房子组。法定代表人张先余,总经理。申请人黄显海与被申请人XX、重庆骏聘祥建材有限公司、重庆菊阳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砼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黄显海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罗进银行存款25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显海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黄显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黎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