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催22号
申请人: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工业区庆海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56587897XD。
法定代表人:管菊花,董事长。申请人浙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9622879、票面金额14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1月14日、到期日期2016年7月14日、出票人浙江省双丰化纤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省三门县三友纺织厂、付款人台州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奥电梯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谭 阳
代理
审判员 严棋鹏
代理
审判员 牟 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徐安邦 来源:百度“”